1、由境外公司出具的谁能够代表公司签署代表机构登记相关文件的证明。如一些国家公司的开业证明已载明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的,仍需提供此份授权文件,并经公证认证;
2、上海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驻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地区)企业的国籍(地区)、外国(地区)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不能使用外文文字(/);
4、上海代表机构设立、变更,以及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代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变更具体是指代表机构名称、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
5、外国企业(境外母公司)名称及其住所变更的,应当办理公告。撤销、增加代表属于备案事项,不需办理公告。凡依法公开发行的报刊,如新民晚报、人民日报、解放日报等,均可作为本市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