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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3 10:52:01 98次浏览
    价 格:面议

    病历的范围包括基本资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病历的基本资料包括:

    1.门诊病历;

    2.住院志;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同意书;

    8.其他相关材料。

    这些资料都是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记录的,对于患者和医疗机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写病历对时间有要求吗?

    1、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2、日常病程记录: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3、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

    4、(副)主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72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5、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6、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7、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要求每月至少一次。

    8、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9、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

    10、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11、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12、手术清点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

    13、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

    14、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15、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16、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

    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离校,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否则按违纪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视为自动退学。

    怀孕超声检查报告可以根据文字提示进行查看。

    该类报告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包括被检查者的基本信息、超声描述以及超声诊断意见。其中超声描述主要是包括在检查期间能够看到的所有组织器官的结构形态、大小以及层次等;而超声诊断主要是根据超声描述得出的结论,比如是否患病,具体病变部位以及病变性质等,具体可以直接向主治医生做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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