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申报
独立申报方式中,单个境内机构投资者作为申请人,其自身须满足ODI审批的各项条件并须向主管部门提供各项申请资料;近期ODI审批的主管部门重点关注下列问题:
a.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真实性和合规性,如要求境内机构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自有资金证明等;
b.境内机构投资者穿透后的自然人持股情况;
c. 境外投资的真实性,如要求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涵盖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二)共同申报
两个以上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拟共同投资同一个境外公司,则应当由持股比例或投资金额较大的投资者在征得其他投资者的书面同意后作为主申报人,在取得其他境内机构投资者的申请资料后,共同向主申报人的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ODI审批的申请,而其他境内机构投资者无须另行申请办理ODI审批。
共同申报方式中,有以下三点需要提请注意:
a. 发改委及商务部门关于判断主申报人的标准存在一定差异。但在目前实践操作中,境外投资主管部门一般倾向于以持股比例较大的投资者为主申报人(具体需以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届时的认定为准);
b.共同申报中的全部境内机构投资者,其自身均须满足ODI审批的各项条件;
c. 共同申报中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路径可以不一致,即各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亦可以通过其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的实体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