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故“37号文登记”实际上就是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的外汇登记手续。
ODI适用主体范围
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以及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等,都有资格进行ODI备案。ODI备案主要适用于中国企业或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在境外进行的直接投资。
ODI备案/核准条件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主体是我国境内依法成立时间满一年以上的企业,并且能够提供完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一般都能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能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一般都能通过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