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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海运货运保险咨询,全程协助理赔,承保一切风险

    2025-03-26 04:00:02 12次浏览
    价 格:面议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及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开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多不超过二年。

    保险费=货物价值*投保加成(110%-130%)*保险费率

    投保加成:把你的运费、保险费、其它杂费包含在保险里面,如果你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不仅赔你的货物还赔你的运费、保险费、其它杂费。(可加也可不加)

    联系人:王先生 1376018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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