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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10个企业所得税问题

2020-05-22 10:17:14  696 次浏览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针对近期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问题小编进行了分类汇总,在今天,税点点要为您分享的是关于费用列支扣除10个典型问题,具体如下:

问题1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问题2

企业对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能否在税前列支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3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能否全部在税前列支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问题4

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能否全额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问题5

哪些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适用特殊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条、第三条规定: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jpg问题6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只能作为劳务费用支出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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